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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24 来自:苏州常兴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会计准则8——所得税中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

认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除外:

() 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 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讲解中对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说明如下: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由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长期持有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那么第一个条件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是否还起作用,因为在国内,投资方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都是免税的,如果不出售股权投资的话,也不会有所得税的影响。怎样理解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讲解的内容呢?

答:

所得税准则的具体条款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是要与相关税务规定结合考虑的。现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是以国际准则体系下的IAS12为蓝本制定的,而各国税制和法律环境差异很大,国际准则为了保证在各国之间的普遍适用性,只能在一些问题上采用高度原则化的表述。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转回,主要是通过分回股息红利和处置投资两种途径。一般情况下,企业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对何时处置该投资多数情况下是具有自主决策权的;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是其股东会的职权,因此能否控制与分得股息红利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就取决于投资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的股利政策。一般情况下,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因而可以决定该项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但合营、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单方面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所以不能控制转回时间。

在原先老的内资税法下,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得股息红利是存在需要补缴税率差的问题。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所以在被投资方累计盈利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股权的意图,也应当就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留存收益份额(已经采用权益法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中)将来分回时需补缴的税率差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新税法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且分配新税法生效前累积的留存收益一样可以享受免税,所以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股权投资的计划,则无需就权益法下确认的在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占的份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如果有意图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应当就拟处置的股权投资对应的留存收益份额按照投资方的适用税率(而不仅仅是两者的税率差)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税法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而不像老的内资税法下那样存在补缴税率差的问题,因此是无需就这部分利润分回时需补缴的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但是,如果预计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处置该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包括全部处置或部分处置),则鉴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所转让的标的股权对应的留存收益,所以这时就需要按照拟转让股权对应的留存收益和投资方的适用税率全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苏州会计师事务所-常兴会计师事务所 专题研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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